关于教职工乘车、住宿管理的暂行规定 【规章制度】 加入时间:2009年11月19日 信息来源:不详 作者:admin 访问量: |
关于教职工乘车、住宿管理的暂行规定 随着我院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教职工人数日益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教职 工乘车、住宿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宿、 交通补助 学院为每位正式教职员工提供交通、住宿补助,其中交通补助25元/月/人;住宿补助25元/月/人。 二、乘车规定 1、各单位在每月的25—27日之间,将下一个月需要乘坐班车的专职教师及行政教辅人员名单(单位领导签字)报到院财务处,并于每月28日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到财务处领取相应的乘车卡,乘车卡面值30元,其费用在当月发工资时扣除。乘车人员凭乘车卡上车。 2、兼职教师免费乘坐班车,每学期由各系教学秘书凭教务处审核盖章的兼职教师名单到财务处领取乘车卡。 3、特殊情况确需乘车的,请报院长办公室批准,凭临时乘车卡坐班车。 4、班车司机必须严格查验乘车卡,如无卡人员乘坐班车,每发现一次扣除班车司机10元。 三、住宿规定 1、需住宿的正式教职员工,本人要写出住宿申请交本部门,各部门统计后将名单(单位领导签字)和住宿申请统一上交院办室,院办室按《教职工宿舍分配标准》安排住宿。 2、住宿的教职工,需缴纳住宿费30元/月,由财务处按照宿舍分配表名单从工资中扣除。 3、教职员工申请住宿后,如需要退宿的,于每月28日前到院长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财务处根据院长办公室的退宿手续,自下月起不再扣除住宿费。 4、后勤集团为每间宿舍统一安装电表,学院提供教职工宿舍用电,每间每月供电10度,宿管员值班室、辅导员值班室每间每月供电20度。超出度数的由个人到财务处购买用电,超出部分按0.65元/度购电。 5、教职员工要遵守学院水、电管理规章制度,节约用水、用电。住宿人员一律不准私调房间,不准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的快、电暖气等设备。如发现违反规定行为,除没收违规电器设备外,学院将视情况、情节给予50—1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给学院造成重大损失的,本人将承担全部刑事和经济赔偿责任。 6、根据工作需要,辅导员均安排住宿,不交纳住宿费,也不享受住宿补助。 7、图书馆免费安排男、女宿舍各一张床位,用于值班人员住宿。 四、本规定于2007年7月1日起暂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