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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调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处置方式。授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采取协议定价、挂牌转让、在技术市场公开交易等方式。科技成果处置后由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改革。高校、院所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在河北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获得的收益,其所得不低于70%。研发团队或成果完成人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者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内高校、院所科技人员要求离岗创业的,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正常申报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对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新增财政贡献的50%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的研发投入。

  四、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凡到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办公用房两年内免交租金,并可享受本省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待遇。省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遴选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支持。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在省内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等活动,休学时间可视为其参加实践教育的时间,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

  五、支持校企、院企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院所面向产业发展需求,与企业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博士后工作站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解决企业发展技术难题。建立完善科技成果供需对接平台,解决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整合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资源,汇集企业需求,建立科技项目库、专家库和信息库,定期对入库项目进行评估,建立项目发布制度,选择一批符合河北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成果转化项目予以跟踪支持。

  六、优先支持高校、院所在河北转化科技成果。国内外特别是京津高校、院所在河北建立技术转移分支机构和产业化基地、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可优先入驻省级以上高新区和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列入省科技支撑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省内外“两院”院士、“万人计划”、“千人计划”、“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河北创新创业,省级科技、人才计划每年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高校、院所自主完成的科技成果,在两年内以技术入股、技术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河北转化的,省财政科技资金按其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七、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后补助、配套、股权投资、奖励等方式,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对高校、院所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列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给予贷款贴息、科技担保、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方面的财政和金融扶持。支持有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小额贷款机构资金等社会资本投入高校、院所成果转化项目。

  八、加快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建设区域性的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转移中心,逐步形成覆盖全省的技术市场网络体系。以政府购买服务、后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科技成果评估、技术交易、信息咨询等科技中介发展,培育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省内转化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根据其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省级财政科技资金给予中介机构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

  九、推进高校、院所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鼓励高校、院所采用市场机制,向社会开放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公共科技资源,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按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20%给予拥有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利用仪器设备、自有房屋、土地等资源,自建或与社会资本联合共建科技创业苗圃或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优先认定其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给予经费补助支持。

  十、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财政投入的依据之一。鼓励高校、院所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及相应岗位。在职称评聘中,将技术应用、成果转化、有效专利和论文一并作为评聘的重要条件,从事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应占有一定比例,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聘。

  省科技厅要会同省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高校、院所要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家部委驻河北高校、院所参照本办法执行。省外高校、院所来河北转化科研成果,适用本办法相关条款。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