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部、各处室: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2017年8月11日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由本人持《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假期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招生部门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手续、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参军入伍或个人身心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不具有学籍,具体程序见《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已落户的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不按学校要求办理离校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由学生凭缴费收据到所在院(部)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日期和注册章后,方可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因故不能按期缴费、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对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参照第四十七条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条 复学学生应首先办理复学手续,并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在新入籍班级进行注册。
第四章 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我校本科生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4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8年。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在少于四年的时间内,提前修完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由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校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在规定学制内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的,可以通过延长学习年限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除另有规定外,在校学习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在第八学期开学初的两周内提出申请,由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延长其学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经学校同意,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院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考勤与请假
第十三条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的,按旷课处理。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实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并参照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