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校风学风建设,促进考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学院阶段性工作的中心。考试既能反映学生的学习态度和学习效果,又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治学态度。考试工作是学院教学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全院上下要高度重视考试考务工作,确保考试的严格、严密与公平、公正。
第五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条 学生应持学生证、身份证,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要求入座侯考,迟到三十分钟以上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二十一条 考场应保持严肃、安静。进入考场应衣着整洁。考场内不准吸烟。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中宣布与考试无关的其他事情。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进入考场,应带好必要的文具。考试中禁止借用文具和计算器。其他如书包、书籍、笔记本、纸张等均应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禁止放在座位周围(开卷考试除外)。 BP 机、手机、电子词典等电子设备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第二十三条 试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学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准相互交谈,不准窥视他人试卷,不得有偷看、夹带、传递、交换、暗示等任何形式的违纪(作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专用纸带离考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结束时间到,应立即停笔,不得拖延,不得交头接耳,不得再对答卷作任何修改,不得代交试卷,等监考教师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再迅速离开考场,不得重返,不得在考场及附近议论考试内容或高声谈笑喧嚷。
第九章 处罚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和处理
(一)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标记信息的;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或协助他人旁窥试题答案、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6)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未加拒绝的;
(7)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8)未经监考、巡考人员同意擅自互借文具等考试用品或者擅自离开考场的;
(9)隐卷不交,或者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行为,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3)不服从安排,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以各种形式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6)其他作弊行为。
(四)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行为,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在试卷保密期限内偷盗试卷的;
(2)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6)已构成考试作弊,肆意破坏作弊现场、销毁证据,或者不服从处理,肆意纠缠、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巡考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7)集体作弊的组织者;
(8)其他情节严重的作弊行为。
第四十九条 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一)在考试过程中一旦发生学生违纪(作弊)现象,监考人员应当场认定学生违纪(作弊)行为,并如实填写《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单》;对考生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违纪(作弊)行为认定与处理单》作为认定考生违纪(作弊)行为的依据,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巡考人员签字后,报主考审核,并签字确认。
(二)记过以下(含)处分由各系(部)审批,报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务会研究决定,由院长签发。
(三)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学生的姓名、系别、学号、处理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处理内容、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和时间。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学生。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校内考试。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适应于全院在籍学生的考试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