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文件
中地长发〔2018〕54号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关于印发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2018年6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改革,适应社会需要,培养社会急需的多元化、复合型人才,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经河北省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开展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教育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北省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是指在校普通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根据双学士学位管理规定,经学生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再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授予条件,可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在主管教学副校长直接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双学位教育政策制定、资源协调、课表编制、质量控制、学籍学位管理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所属双学位教育专业培养方案及具体教学要求的制定、教学计划制定、推选教师、学生报名与组织、学生管理、学生学位授予资格初审等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制与课程设置
第四条 双学位教育一般从第二学年(第三学期)开始,学制原则上为五个学期。
第五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应以同名主修专业为依托,符合该专业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格的要求,涵盖该专业所有主干课程。双学位教育专业总学分不少于同名主修专业总学分的三分之一。双学位教育专业实验、实习(实训)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要求与同名专业基本一致。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双学位教育的年度招生计划由教务处统一制定,招生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安排,各学院具体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普通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学生,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且学有余力。
2.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双学位。
第八条 申请程序
1.凡具备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填写《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辅修双学士学位报名申请表》(附主修专业成绩单),交主修专业所在学院。
2.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对申请参加双学位教育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的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审核。
3.教务处经审核后确定获得双学位教育学习资格的学生名单,一份分发开设双学位教育专业学院(以下简称“辅修学院”)存档,一份留存教务处备案,并予以公布。
4.正式参加双学位教育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辅修学院应严格执行双学位专业的培养方案,在每学期开课前,根据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及进程制定开课计划。若教学计划调整,应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双学位教育单独编班组织教学,编班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双休日或假期,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双学位专业的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课程教学时数1/3的,取消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必须重新学习。
第十二条 双学位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时间安排如有冲突,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学生凭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证明向辅修学院请假,并按学校要求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当主修专业与双学位教育专业课程考试发生冲突时,学生应首先参加主修专业课程考试,并提前办理相关双学位教育专业课程缓考手续,于下一学期进行补考。
第十四条 双学位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辅修专业课程不纳入主修专业成绩评定。辅修双学位课程成绩不合格的,应参加补考,补考不合格的按学校要求申请重修。重修跟随下一年级双学位教学班学习。
第十五条 双学位课程考核相关工作依据《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考试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籍与成绩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在双学位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双学位学习资格:
1.在主修专业学习中受到学业警示的;
2.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的;
3.未按时缴纳学费的。
第十七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在正常毕业时未按规定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经学生本人申请,其双学位课程的合格成绩可按选修课记入主修专业成绩档案。
第十八条 双学位专业课程若与主修专业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允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听一至二门课程(实习、实践教学环节除外)。
第十九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且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双学位教育专业课程学分,可申请免修。由学生本人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填写《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辅修双学士学位课程免修申请表》上报辅修学院,由辅修学院统一上报免修申请,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且获得学位而未达到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要求的,学生本人应向学校申请延期毕业,最长不能超过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双学位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到学校财务处按规定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凭缴费单据到辅修学院领取听课证,在指定的班级听课。
第二十二条 双学位教育所在学院要建立学生成绩档案,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规范学生成绩管理。
第六章 学位授予与证书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均达到授予条件后,学校授予双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双学位:
1.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的;
2.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课程平均学习绩点<1.8的。
第二十五条 在修读年限内,学生未达到授予双学位要求,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发放写实性的辅修专业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和双学位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
第七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双学位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双学位教育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相关部门费用参见学校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学生按学期缴纳学费,学生因个人原因终止双学位学习或未能完成规定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其它未尽事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与本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新增文件不一致之处,均以国家相关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