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关于印发转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各处室: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转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转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2017年8月11日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转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河北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转入和转出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的普通高等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确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学(包括转入和转出)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是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录取的;
2.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同时,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
3.申请转学的学生必须是取得学籍且至少修满1学期规定课程的学生;
4.经学校审核认定:学生转学理由合理正当,不转学无法继续完成被录取学校的学业。
第四条 凡我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条 学生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申请,在每年的5月和12月受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二)所需材料
1.因患病转学的,应提供经转出、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检查证明;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证明材料须一式三份。
2.拟转入学校出具的由校(院)长签署编有正式文号接收函一式三份。接收函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情况,本校招生委员会和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等。
3.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个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4.录取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册一式三份。
5.河北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四份。
跨省转学的,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增加一份。
第六条 学校审核转学申请:
1.学生提供转学的完整材料,教务处初审后呈报主管校领导召开校长办公会审议。
2.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转学学生相关材料按要求统一上报省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七条 转学审批确认后的相关事项:
1.拟转出学校收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件后,通过电话或信函通知学生,并及时在学信网进行电子学籍异动操作。
2.拟转入学校收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件后,通过电话或信函通知学生报到时间及注意事项,并及时在学信网进行电子学籍异动操作。
第八条 转学学生的学分认定:学生修满原学校规定的转出前的基本学分,可参照我校《学生转专业和留级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要互相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的发生。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转学管理办法》中地长院字[2015]44号)同时废止。
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综合管理办公室
2017年8月11日印发